根據(jù)《管理辦法》,根據(jù)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廉價藥品目錄,在選擇制藥企業(yè)的基礎上,制定零售價格:零售價格在5元以下,直接執(zhí)行零售價格,采購價格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5.01-6.25元,2.5元;6.26-10元,在采購價格的基礎上增加40%;在采購價格的基礎上,零售價格為10.01-15元,加4元。
國家發(fā)改委定價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和納入國家基本藥品目錄的藥品,在不突破國家規(guī)定價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裝實際采購價格為基礎,加價率不超過15%。實際購買價格在500元以上的,最高漲價不超過75元。
《江蘇省定價藥品目錄》中的藥品(納入國家基本藥品目錄的藥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裝實際采購價格為基礎,按以下加價率(額)加價:10元及以下,加價率35%;10.01-50元,加價率25%;50.01-100元,加價率20%;100.01-500元,加價率15%;最高加價不超過75元,超過500元。
屬于市場調整價格的藥品,在確定采購價格后,參照省級定價藥品的定價方法制定零售價格。
價格部門強調,除規(guī)定加價率外,醫(y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標企業(yè)(配送企業(yè))要求“二次議價”。醫(yī)療機構以低于集中采購價格購買藥品的,應當按照實際采購價格增加規(guī)定的加價率(加價金額)。醫(y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加上規(guī)定的加價率(加價)后形成的藥品零售價格與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當全部使患者受益,不得分割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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